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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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锦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锦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敬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永华,云南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锦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坪县人民法院(2019)云33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树军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杨继娟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魏薇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