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9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113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77.5元,由***负担585元,由***负担157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