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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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3民初744号 原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周崇新,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红,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佳志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菲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