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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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鑫垄物流有限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421.53元,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 二、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夹江县鑫垄物流有限公司12,739.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7元,由原告***负担114元,由被告夹江县鑫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