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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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75534.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14188.9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582元,由原告***负担172元,由被告***负担8410元,被告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临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