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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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46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46万元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出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9000元,被告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负担6800元、被告***对6800元中的1700元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