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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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2362.82元,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费用6838.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681.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20)鄂058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