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太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神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神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10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徐州神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徐州神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6元,由原告***负担564元,被告徐州神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