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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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46万元”;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46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情况同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元,由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