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为:蓬莱市海市路161号一品洋房小区21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 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