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6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26144.46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

二、被告***、***、丰县禹顺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原告丰县农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丰县禹顺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