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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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6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26144.46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 二、被告***、***、丰县禹顺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原告丰县农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丰县禹顺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