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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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大连悦动乐享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于2019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大连悦动乐享健身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连悦动乐享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