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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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北京同合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石油装备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赔偿原告***实际购车款197900(200900元-3000元)元3倍经济损失593700元、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17282.05元、贷款手续费10396.80元,共计621378.85元的20%,即124275.7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赔偿124275.77元的60%,即74565.46元,被告***赔偿124275.77元的40%,即49710.3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北京同合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石油装备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各自退还原告***实际购车款197900元的20%,即395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退还39580元的60%,即23748元,被告***退还39580元的40%,即1583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返还被告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北京同合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石油装备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18款全新一代迈腾330TSI领先车型汽车(车架号为LFV3A23C6H3117094,发动机号为B40933)一辆并按商品车补齐折旧款。 上述款物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针对被告唐山千润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北京同合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石油装备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39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820元,被告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北京同合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石油装备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6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560元,给付追加被告北京祥龙汇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