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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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人民币22621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1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承担4370.36元;由原告***承担1443.64元。 车辆损失鉴定费1019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承担;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4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