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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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贷款本金1557005.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逾期利息(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各期垫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57005.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540元,由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730元,由被告***、***负担188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