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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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7145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25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