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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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ZF字160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466295.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9年7月2日,利息3225.15元、罚息59.8元;自2019年7月3日起,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后有相应还款的,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36000元; 四、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11930元,由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