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倍事快机电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工XR360旋挖钻机(发动机编号为35299259)一台(如无法返还该旋挖钻机折价赔偿原告***325.83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8元,由被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206元,由原告***负担42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