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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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39670.52元,合计49670.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83.11元、误工费38843.6元、取内固定物手术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91686.28元(149368元+81988.8元-39670.52元)、鉴定费2720元,合计259632.99元(309303.51元-49670.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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