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杯产业开发总公司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杯产业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供?费2293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由被告金杯产业开发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