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截至2019年8月16日,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对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编号为3651190219000XXX号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200,000,000元;

二、确认截至2019年8月16日,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对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编号为3651190219000XXX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利息(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按照合同执行利率8%计算,共欠息45天;自8月13日起至8月16日,共4天,按照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自8月13日起至8月16日共四天,按照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收复利);

三、确认截至2019年7月17日,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对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编号为3651199419000XXX号《盛京银行借款保证合同》项下的连带债权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7日,按照合同执行利率8%计算);

四、被告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本息依据编号为3651199419000XXX号《盛京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800元,由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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