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499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4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以3149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至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499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无锡市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