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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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660216.15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3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6元,由上诉人***负担3266元、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