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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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刘×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3859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刘×3车辆损失款、施救费53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计1649.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25.5元。由刘×3负担1524元。反诉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605元。由刘×3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