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8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