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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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合众车之家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垫付租金3156.54元、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105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5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5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担保费1400元、律师费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