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安盟万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兴安盟万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兴安盟万和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原告兴安盟万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9元,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3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