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17687.38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合计4377.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律师费14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