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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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446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5元,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6元,由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6元,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