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绍兴市富丽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富丽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421652.9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40032.1元,合计461685.0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及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复息(均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绍兴市富丽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不超过185万元本金余额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需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3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3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