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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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4089.5元(其中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 五、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10元; 六、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312元; 七、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177元; 八、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7557.6元; 九、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 十、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50元; 十一、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40元; 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1025.5元,由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