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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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乐尚花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猎人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因火灾导致的厂房租金、占有费用损失77290.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兴乐尚花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