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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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市四季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四季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手机买断款4829元及逾期滞纳金(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60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公证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