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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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5392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4953924.1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66元,减半收取23933元,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原告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