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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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盛粮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盛粮粮油有限公司货款30848元及利息(以30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