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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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 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锅炉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工程欠款38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锅炉采购安装款1320000元和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支付的维修及赔偿费用共计843617.1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50元,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5元,被告(反诉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负担36855元。反诉费120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