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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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922民初1686号 原告: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现住彰武县。 原告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道公司)与被告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武广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双方请求在庭前进行了调解,沈阳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胜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被告彰武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参加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大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彰武广厦公司支付货款449505.7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2、***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8043、保全费3020,由彰武广厦公司、***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25日,沈阳大道公司向彰武广厦公司供应废钢。2013年3月25日,经双方结算,彰武广厦公司欠沈阳大道公司货款375555.70元。沈阳大道公司、彰武广厦公司、***共同签署欠款明细单一份。2019年4月4日,沈阳大道公司又向彰武广厦公司供应废钢,货款193950元,彰武广厦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欠货款73950元。由彰武广厦公司、***为沈阳大道公司出具了第二份欠款明细单,上述欠款均由***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彰武广厦公司、***对沈阳大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货款449505.70元。2019年5月14日给付80000元、6月14日给付90000元、7月14日给付90000元、8月14日给付90000元、9月14日给付99505.70元。 二、如被告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剩余未给付的货款,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对未给付的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3元,减半收取402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42元,由原告沈阳大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2042元。被告彰武广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兴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