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安仁和医药有限公司
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HD19-03-03-526(SF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对岳阳市亚华市场D3栋3层楼面进行修复,消除影响该楼板耐久性的隐患;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安仁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40元,诉讼保全费3740元,合计13980元,由原告湖南鸿安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承担11184元,被告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796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湖南鸿安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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