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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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878.1元,路灯费48元,电梯电费58.1元,高压变电箱维修分摊费205.3元,共计1189.5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林欣欣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