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天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04,57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8.00元,由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