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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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北部战区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53442.75元; 四、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 五、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营养费2000元; 六、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9900元; 七、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11650元; 八、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九、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565元; 十、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9494.4元; 十一、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2500元; 十二、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