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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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0592.25元(从2018年9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此后按月利率3.625‰另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90592.25元,此款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