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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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981.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00元,由被告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11.00元,由原告***负担3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