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南州美酒美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港龙大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都匀市港龙大酒店的房租及水电费972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29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黔南州美酒美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都匀市港龙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9元,由被告***、黔南州美酒美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