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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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306.75元,扣除质保金277,280.8元后,实际支付8,025.9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62元,2019年8月19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02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到8,025.95元货款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580元,由欣迪盟公司负担5,423元,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