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
灵山县永盛铁合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富翔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山县永盛铁合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翔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于2017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灵山县永盛铁合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翔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退还4927841元货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尚欠的货款492784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灵山县永盛铁合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翔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41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90元,合计73816元,由原告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0573元,由被告灵山县永盛铁合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翔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324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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