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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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御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修车费33335.00元、因处理事故及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10247.06元,合计43582.06元。 被告温御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特种车辆租赁费31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7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温御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同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垫付),其中1852元由被告温御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7748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质询费400元(被告温御核已缴纳),由被告温御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