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预付款本金及利息288834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888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203%计至被告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35509459.91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并有权在应收账款35509459.91元范围内向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203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