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58036.59元,并按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标准计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7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对被告被告***名下位于瑞丽市南卯街102、102-3、102-××号的房地产[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瑞国用(2010)第××号,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瑞国用(2012)第××号,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瑞国用(2010)第××号]及***名下位于瑞丽市东侧(华丰市场)的房地产(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瑞国用(2008)第××号)享有抵押权,对以上房地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