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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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长沙顺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诸城阳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诸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7903.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8201.9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